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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自由刑使得刑法对潜在的酒后驾驶犯罪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2、这一立法规定3、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4、以血液酒精浓度每百毫升80毫克为标准作为构成醉酒驾驶犯罪的要件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侯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也随之增多,在众多交通事故中,适用研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问题的讨论也成为学者、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者关注的焦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刑罚,这说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的问题已经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了立法程序阶段。

但是《草案》是否应当仅仅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而将酒后驾驶行为除罪化,以及在《草案》中规定的对醉酒驾驶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否对醉酒驾驶行为处罚过轻有待进一步探讨。

年1月1日起生效的《德国刑法典》在分则第二十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规定了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其中,第315条c(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第一款中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1.具有下列不适合驾驶情形之一而仍然驾驶的:a.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德国刑法典》将酒后驾驶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将酒后驾驶犯罪规定为危险犯,醉酒驾驶刑罚适用研究而只要存在现实的侵害法益的危险就对该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在刑罚适用方面,对酒后驾驶行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自由刑,该种刑罚和刑度是与酒后驾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程度相适应的。

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自由刑使得刑法对潜在的酒后驾驶犯罪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最高可以处以5年的自由刑使得刑法对潜在的酒后驾驶犯罪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不仅仅要处罚犯罪,对已经造成侵害法益的行为科以刑罚,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在法益遭到犯罪行为实际侵害之前就得到刑法的有效保护。相对主义刑罚论以目的刑论为基本内容"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酒后驾驶罪包括三项内容,分别是第4条规定的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而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第5条酒精浓度超标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第3A条规定的饮食毒品或酒精后疏忽驾驶致死罪。其中,第4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是行为人由于酗酒导致其不适宜开车而驾驶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酗酒,而不问其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自陷于不适宜驾驶的状态,并且驾驶车辆或者企图驾驶车辆的就构成犯罪。第5条规定行为人由于酒精浓度超标而驾驶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第4条和第5条都规定只要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辆就构成犯罪,这表明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规定为危险犯,宁波驾校只要行为对法益具有现实的威胁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实际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本罪可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2500英镑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而且法官还可以决定吊销其驾驶执照"对于饮酒而驾驶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个月的监禁或者2500英镑罚金,说明酒后驾驶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种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较大,使法益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所以,对其作为危险犯处理,只要实施的行为对公众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就可以科以刑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说明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为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都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这一立法规定
这一立法规定,有利于教育和威慑潜在的醉酒驾驶行为人,有利于事前保护法益免遭侵害或者避免法益可能遭到侵害的危险,是与实际的司法实践相符合的。从相对主义刑罚论来理解《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得犯罪预防的价值可以得到体现,刑罚的价值也得到了实现"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草案》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起到了事先预防的作用,并且将醉酒驾驶犯罪所造成的对法益的侵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驾驶刑罚适用研究犯罪驾驶刑罚适用研究减少了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的损失。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具有"严重情节"作为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应当仅仅将其作为危险犯处理。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应当作为危险犯来认定,而不宜作为结果犯或者情节犯来认定。立法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处罚该种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防止该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减少人身、财产损失,所以应当从相对主义刑罚论的立场来理解本罪,而不宜从绝对主义刑罚论的立场来理解。还有观点认为,醉酒的科学标准无法在法律上确定,根据现行的标准,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就属于酒后驾驶,而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驾驶,但是每个人的身体条件不同,存在个体差异,有的人在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时仍然意识清醒,而有些人在低于每百毫升20毫克时就已经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了,从而对于是否醉酒驾驶无法在法律上进行确定,所以只要饮酒驾驶就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刑法不宜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虽然酒后驾驶行为同样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是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的酒后驾驶行为远远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没有严重威胁法益,如果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可能会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相符合。
以血液酒精浓度每百毫升80毫克为标准作为构成醉酒驾驶犯罪的要件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以血液酒精浓度每百毫升80毫克为标准作为构成醉酒驾驶犯罪的要件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低于80毫克的酒后驾驶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刑罚适用研究而超过80毫克的酒后驾驶行为则认定为醉酒驾驶犯罪,并科以刑罚,使得醉酒驾驶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将刑罚的适用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国相关立法都对该种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罚,如《德国刑法典》中对饮用酒而驾驶的行为"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对于饮酒而驾驶或者企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个月的监禁或者2500英镑罚金。虽然各国对饮用酒、酒后或者醉酒驾驶的判断标准不同,但是整体上都是严惩该种酒后驾驶行为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所规定的最高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一刑罚有些过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写道"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化的背景是该行为对社会危害较为严重,人民群众也反响强烈,根据近些年来发生的由于醉酒驾驶而导致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案件可以看出,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为了威慑潜在的犯罪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对醉酒驾驶犯罪的处罚力度,在刑罚上,驾驶刑罚适用研究的驾驶刑罚适用研究犯罪应当提高法定刑,加重刑罚,而不应当将最高法定刑定为拘役。并合主义刑罚论认为"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对应当提高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妥当理解。这也是与《草案"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思想相符合的,也正是由于要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才将该种行为入罪化,以防止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起到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建议将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定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方面,从绝对主义刑罚论来看,可以起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从相对主义刑罚论来看,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不仅能够防止醉酒驾驶犯罪的犯罪人再次犯罪,还能教育没有犯罪的人不去实施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教育和震慑潜在的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人,防止该类犯罪的发生,从而避免法益处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