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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向各地方车辆管理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也直线上涨2、早在2008年3、如果我们将此事件置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4、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5、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而与此同步增长的驾校培训费也是跟着攀升的 我国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根据公安部2013年1月30日的通报:至2012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2.6亿人。

汽车保有量1.2亿辆,年增长1510万辆,增长量超过1999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

18个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

每年向各地方车辆管理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也直线上涨
与此同时,每年向各地方车辆管理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也直线上涨。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6年前的"樵彬诉深圳市车管所案,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至深圳市车管所申办驾驶证,车管所以"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其依据在于: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曾下发红头文件,规定申领驾照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同年3月8日,樵彬向深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强制申领违法性分析培训申领违法性分析此后收到《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即放弃行政复议,于同年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级部门干预下,8月30日,深圳市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使他成为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尽管申请已被受理,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最终于当年11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此,深圳市车管所开始允许未经驾校培训的申请人参加驾校考试,并申请驾驶许可证。目前国内只有深圳、广州等地有限放开个人自主申请驾考,有关部门既不禁止深圳、广州的做法,又不在全国统一推行个人自主申请驾考,这种态度令人难以理解。从2012年12月17日开始,深圳推出了个人申请驾考申领驾驶证网上报名预约系统,按照报名顺序获取名额。市民可以通过自学理论和找老驾驶员学习驾驶技术后,直接到车管所参加驾考,合格后即可获得驾照。
早在2008年
早在2008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明确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违法性分析个人可以不经过驾校申请考领机动车驾驶证。据此看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事前经过驾校培训的行为已在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且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有先例了。事情至此,申领违法性分析的申领违法性分析培训似乎应该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如果我们将此事件置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
但是,如果我们将此事件置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则可以发现此案给我们的启示和意义远不止此。地方车辆管理所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授权下实施,而那些向车管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被告知要提交"驾校培训证明"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该条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为防止不适格的人取得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往往规定不少条件,只有取得规定的许可的条件的才能取得行政许可。我国现有交通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对申请人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做出必要要求,均未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提交进行驾校培训的相关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机关依公民申请,经过依法审查,申领违法性分析培训强制申领违法性分析培训申请人通过相应考试后,行政机关是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其次,我国《行政许可法》对通过考核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也有明确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其虽未必属于该条所称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许可,但该法对需要考试的行政许可,基本精神是禁止组织强制培训,显无疑义。这条关于考试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利用自己组织考试的特殊身份,组织考前培训,指定特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参加考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今存在的"驾照捆绑驾校"的行为可以说是一些行政机关的变相违法,以驾校为依托,强制考生到驾校培训,违法性分析申领违法性分析的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公民申领驾照的强制性要求明显侵犯公民自由选择的基本权利,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而学习驾驶属于技术的一种,公民享有选择自学的权利。我国《行政法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若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明文规定,即采用强制培训制度,显然属于侵犯公民选择自学的基本权利。显然,我国现阶段是没有一部法律明文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定要通过驾校培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驶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越权,不滥权,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驾校培训作为公民学车的途径,只能是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而不能是必经之路。如果能认识到这点,那么公民对地方车辆管理机关要求提供驾校培训证明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也将不再发生、驾校长期以来垄断行业培训的局面也会得到缓解、合理的培训费用也更能为大众所接受。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驾驶员培训机构10347所,教练车37.7万辆,教练员43.9万人,分别比2006年增长42.2、75.3%和106.6。
而与此同步增长的驾校培训费也是跟着攀升的
而与此同步增长的驾校培训费也是跟着攀升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否需要驾校培训是没有做强制性规定的,宁波驾校但是考试的严格度是一样的,同样存在驾照难考的现象。不少国家驾考一次通过率不到一半,很多国家更是要求考生先学习救护常识。各国通过在驾照发放环节严格把关,减少马路杀手,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把日后的安全驾驶放在首要位置考虑,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我国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对驾考的难度和操作的实用性做了更为合理和实用的修改,严格把好考试质量关卡,为日后的安全驾驶打好有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