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词:
宁波驾校 在这个学车流行的年代,驾校教练可谓是"真性情"的代名词了。相信很多拿到驾照的老司机们,都有过一个性如烈火、嬉笑怒骂的教练,也都当过教练口中和眼中的那个百世难遇的"傻子"。首先,他们在学员面前把自己当成了师傅,因为他们驾龄长,技术好,水平高。
1、宁波驾校网上报名:难免笨手笨脚 其次,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时,由于没有接触过车辆,难免笨手笨脚的,告诉这个,忘了那个,使得教练不厌其烦,而且学员人数多,大家水平都差不多,教练每个人都这样去交,时间长了就发脾气了。再就是做教练工作单调,重复,
宁波驾校对看不上的人自然没有好态度了。很多人都说驾校教练的脾气特别坏,动不动就要骂人。所以,各种关于教练的吐槽和抱怨多了,在大众的印象中,驾校教练就变成了个"长舌妇",而且还是很恶毒的那种。其实,驾校教练的这些话基本为"就事不论事"。发现学员们的不规范及错误动作后,除了立即予以纠正外,还往往要配以大量的评价性词语,并延伸出一系列的疑问与担忧;从语言表现口吻上,中肯客观的成分已经完全消失殆尽,转而代替以充满火药味的批评与责问。比如:"眼睛往哪儿瞟呢?那边是有美女呢还是有钞票呢?""往死里踩刹车啊!所以说,很多教练脾气差也是为了让学员更好的学好车,虽然学员听起来会很难受,但这个也是教学的一种。当然,如果太过分的话,是可以举报的。有人说,驾校教练大多性如烈火动辄怒斥,那是因为驾驶技术关乎一个人乃至很多人的生命安全,不得马虎,故而驾校教练对学员要求极为严格;也有人认为是因为学员考试的通过率对驾校的声誉和教练的考核有重要影响。
2、宁波驾校网上报名:这背后隐藏着一些秘密 不过,这背后还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年12月20日17时左右,江苏大丰某驾校学员洪某在驾校场地内练习坡道起步项目,身为教练的徐某未随车指导,洪某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的过程中,车尾驶向南侧围墙,挤夹到站立在围墙边的学员严某,致其死亡。看到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不以为意,一起交通事故嘛,当然是应当由肇事学员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而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3、宁波驾校网上报名:本罪要求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罪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学员的行为导致了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但其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是由其操作技术不熟练导致的意外事件,故而由学员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于法无据。由于交通肇事罪的限定条件较为严格,那么会有人把眼光转向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从案情来看,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一名初学者,学员对于汽车的换挡、制动、刹车等操作并未达到熟悉的水准,因此其对于自己的驾车技术根本谈不上自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期待一位驾驶技术不精的初学者能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排除一切错误,迅速做出正确的操作,须知"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排除了学员的主观犯意,那显然其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没错,只有我们的教练来给学员背锅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该案中徐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理当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而徐某却并未随车指导,导致酿成事故,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撞死另一名学员严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故而法院最终判决教练徐某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早在2013年,江苏泗阳一家驾校内,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前者的判决书原文已无从查起,而后一案件中,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教练、学员谁才是主责成为审理的焦点,最后法院判定教练负主要责任。看到这些案例,想必很多教练员已经欲哭无泪了。其实在驾驶训练这一行业,风险和责任是并存的,教练员和学员们已经不仅仅是普通的传道授业的师徒,更是值得生死相依托付性命的关系。
如果您对“宁波驾校网上报名”感兴趣,欢迎您联系我们